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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首付买房暗藏哪些风险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例回放:低首付买房,业主买来麻烦

2014年5月,在郑州打拼的李先生,看上了单位旁边一座在建楼盘。据李先生回忆,经过多番了解,自己和家人认为,该楼盘位居郑州市中心,交通发达,升值潜力大,而让李先生更心动的是该楼盘的广告语:“首付10万,好房子轻松拿到手。”

李先生说,经过自己实地了解和咨询,开发商声称的“首付十万,是自己先缴纳一部分房屋首付,首付款的剩余部分由开发商提供无息借款,但需要在一年内还清,否则要支付违约金。想着房子还要涨价,早买早划算,而且这个首付价位家里还算能接受。经过同家人商量,李先生决定在该小区买一套三居室。

2014年6月13日,李先生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李先生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该房总房款96万余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李先生按照购房政策交纳首付款,余款由李先生向银行以商业贷款方式支付。而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这个看似“免费的午餐”,却给他带来很大的麻烦。

买房纠纷:无力付尾款,被要求解除合同

据了解,因李先生属于婚内二套房,按照政策,该房屋首付款为总价的60%,李先生支付了29万元款项后,余下的28万余元由开发商垫付,双方约定,李先生在一年内支付开发商垫付的28万余元,否则将支付违约金。同时,李先生也支付了房屋维修基金及房产证费共计5800余元。后因经济条件有限,一年后,李先生并未按期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余款。

由于李先生无法履约,今年8月,楼盘开发商将李先生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承担违约金29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受理后,本着充分化解矛盾原则,办案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原告开发商同被告李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开发商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先生自愿承担。

主审法官表示,双方合同解除后,一切法律关系恢复原状。开发商在扣除违约等费用后,退还李先生先前支付的款项。

置业提醒:低首付暗藏“风险”买房者慎之

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为之忙活了一年多的房子就这样了结,尽管李先生心有不甘,但却很无奈。小编提醒,现实生活中,一些开发商在售房时声称能够“低首付”“零首付”,一些购房者也因此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此类行为往往埋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低首付就是开发商把风险转给银行,银行把风险转给未来,低首付对买房人实际负担非但没减轻,反而带来很大风险。

具体来说,一方面,此种“零首付”“低首付”方式,本质是由开发商或房产中介通过垫付,或者是虚拟抬高房价,多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获得首付款。这种方式并不能改善购房者资金短缺的现状,还需要借助首付款高息垫付、虚高评估价骗贷等非常规操作实现,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购房者的贷款利息及按揭月供款的负担。另一方面,这种“低首付”“零首付”的购房方式不符合国家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一旦开发商及地产中介等无法兑现承诺,或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消费者在依法维权方面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此外,购房者也要考虑自身经济条件,谨慎购房,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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