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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权的消灭
1.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因法定或指定权人的指定而取得受益权,对于受益人而言,其权利的取得为当然取得,指定权人无须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只须履行通知义务即可。既然是一种权利,受益人就有放弃的自由,受益权于受益人放弃时消灭。受益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明示方式放弃受益权,即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明确表示放弃受益权。也有学者认为,受益人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以不领取保险金的不作为而形成受益权的默示放弃。⒂
2.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前已论述,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期待利益或者期待权,这种利益或者权利是由特定身份的主体所享有,不能成为被继承的客体。所以,保险事故未发生时受益人死亡,其受益权随之消灭。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无须支付任何对价即可享有保险受益权,但是如果受益人从事某种违法行为,其受益权依法丧失。依据中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和故意杀人行为是受益权丧失的法定情形,保险人可以因此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实践证明这条法律规定存在不妥当之处。在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时,如果其中之一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往往依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拒绝其余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倘若如此,善意受益人的受益权将因违法受益人的行为而被剥夺,这样既损害了善意受益人的权利,也有悖于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初衷,于法于理皆不公平。为规范现行立法,兼顾保险人与善意受益人的利益,笔者建议对中国《保险法》第65条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一款中的“受益人”;将第二款改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对其他受益人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依法变更受益人,原受益人的受益权消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形有两种:(1)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明示放弃指定变更权的情形下,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任意变更受益人。(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而依法丧失受益权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重新指定受益人,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明示放弃指定变更权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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