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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权的主体
(一)被保险人能否作为保险受益人
中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规定被保险人作为广义和中义上的受益人,并无不妥,但作为狭义上的受益人,则明显欠妥。在单纯的生存保险合同中,由于根本不存在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问题,因此也不存在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在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死亡的,即使被保险人被指定为受益人,也毫无意义,因为被保险人根本无法享有和行使其身故保险金的受领权。在死亡保险合同中,同样如此。进而言之,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虽然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享有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但二者受领保险金的前提条件和种类不同。
(二)保险受益人是否应仅限于指定受益人
中国《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了指定受益人。该法第64条还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一些学者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是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继承问题,应按继承法分割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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