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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旅行社责任保险案例
A旅行社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出具了保险公司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单》。旅行社责任险是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一种强制险,旅行社每年必须交纳旅行社责任险才可以年检,旅行社责任险是一种强制险。《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中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保单第二条规定: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的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三)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本案中的事故发生在2007年10月3日,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并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判决A旅行社在此事故中负有责任,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条款赔偿A旅行社的损失。并且在此旅游过程中,A旅行社不存在违规操作,地接社聘用的无证导游与其无关,其委托地接社的时候已告知地接社保证旅游服务质量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保险公司辩称:对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合同以及A旅行社委托地接社接待游客、游客溺水死亡一事均无异议。虽然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国家旅游局要求旅行社必须投保的险种,属于强制保险,但是由于地接社聘用无证导游,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由于地接社导游不具备相应资质造成了保险事故的发生。按照保险合同责任免责部分的第七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或提供相应旅游服务。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是A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违规操作聘用无证导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此事故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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