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以人为本,充分保障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在程序上,法院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其他受害人。如果其他受害人提起诉讼的,可一并审理。在实体处理上,应当在查清各受害人的损失后,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对于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后仍未按时提起诉讼的受害人,可不考虑预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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