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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转让有何要求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预售商品房转让有何要求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虽然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可否转让,但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可以转让,只是如何转让授权给国务院,由国务院具体制定转让办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的合法性,予以了肯定。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

(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4)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

(5)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

(6)商品房预购人如果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单纯权利转让、可以不经过商品房预售方的同意,只要通知预售方即可,如预购方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后转让预购合同的行为。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知道预售商品房转让条件有哪些,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最后希望以上内容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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