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公有房交易的原则是什么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交易的公有房之外的公房都可上市交易。此外为了切实达到改革目的,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

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公有房交易的程序是怎样的

公房因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购房者对此应该有所了解,具体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就有详细的了解,并且在进行公有房交易的时候还需要了解清楚相关的程序。这样才能符合法律的交易规定,对于双方的合法权利才能有一定的保护。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TAG标签: 公有住房 房子 房屋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