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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宽带 个人信息遭遇“代理伤”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

1月7日下午,周先生接到一个惠州本地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中国电-信打来的,问其是否在某月某日缴纳了一年的宽带费用。得到肯定回答后,对方又称凡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宽带费用被抽中,可免费赠送微波炉、手机充值卡(含450元话费)和全新平板手机。周先生大为疑惑,谁知对方突然说出了他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且分毫不差。“我见对方比我老婆还淸楚我个人资料,就叫对方按住址寄礼品过来,她才说收到礼物要付给快递公司499元。”最后,周先生发现来电的只是电-信公司的一个代理商。

1月9日当天,周先生到开户的营业厅询问值班经理为何个人资料泄露那么彻底。得到的答复是:“当你在中国电-信报装宽带后,所有的代理商都能看见你的个人全部资料,只要你不买他们的产品就可以了!”

代理商可在“授权”内开展电话营销

电-信10000号表示,“签约代理商”的确能看到电-信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过,所有的合作代理商都和我们签署了法律文件,如果他们对外泄露客户信息,公司将取消他们的代理资格。然而,惠州电-信相关负责人却不认可电-信10000号的说法,一名康姓负责人表示,惠州10000号的客服中心在梅州,可能不太了解惠州的业务。该负责人称,该公司重视客户隐私,会介入调查此事。代理商与我司签订代理协议后,其合法、依协议在授权范围内向用户开展电话营销,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不属于泄露用户信息。”

律师说法:企业与代理商合约不能约束客户

收集了客户的身份信息和隐私信息,企业就有保密的义务,这一条并不需要在合约上写明,属于默认条款。如果企业将这些信息泄露给了第三方,就形成违约;若是大规模的泄露甚至贩卖,还可能被追究刑责。

对于企业将用户信息与代理商共享的做法,胡*良认为同样不合法,“除非经得客户同意,否则企业不能代客户决定交出个人信息。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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