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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制定原则
(一)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每次事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中国地域辽阔,人民生活水平贫富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为了维护人民基本生命财产安全,体现公平保障原则,强制保险在全国不同的地区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即同一类型的车辆在不同区域得到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度是相同的。
实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一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其能得到平等的保险保障;二是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并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合作,逐步建立快速理赔机制;三是实际操作也较简便易行。自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金额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地区差异化程度提高。设立相同的责任限额后,不但可以使人民的基本生命权得到有效保障,还可以避免为获取高额赔偿,导致跨区域投保和索赔,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分项责任限额,即对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制定不同的责任限额,各种费用支出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单一责任限额方式,即无论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均在同一个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其存在的问题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程度和保障水平不十分匹配。从三者险风险特点看,财产损失发生频率高,但案均损失小,人身伤亡发生频率低,但案均损失大。据初步统计,2001—2003年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总体案均损失约为7640元,财产案均损失约为3550元,人身伤害案均损失约为14870元,其中死亡残疾案均损失约为44130元,医疗费用案均损失约为8470元。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出险频率分别为1.5%、6%和16%。
因此,实行分项责任限额不但可以根据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而且可以减低赔付的不确定性,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同时,实行分项限额也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
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除医疗费用(含抢救费用)以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开支。
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伤亡时,用于医疗费用(含抢救费用)开支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含抢救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
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支付的项目和金额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临床诊疗指南的有关规定,并提供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收款凭证、证明。
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该责任限额一般低于被保险人有过错情况下的赔偿限额。设计无责任赔偿限额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精神,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兼顾投保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体现公平性原则。
(三)责任限额具体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制定。责任限额的标准设置不仅关系到道路交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投保人的经济负担,关系到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还关系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因此设定合理的责任限额至关重要。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作为保险行业、道路交通、医疗机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中国国情和消费者经济承受能力,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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