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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保险赔偿金遇继承权争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件回放:

2012年5月20日,张-堂、赵-荣(化名)夫妇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书,约定参加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6月22日云南11日游,后因行程变化,改为2012年5月26日至2012年6月5日,旅行社为张-堂夫妇分别投了保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5月26日至2012年6月5日。

5月28日,夫妇俩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侧翻事故,导致二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其亲属将事故情况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根据投保的保险方案所列保险内容、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保险公司理应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每人30万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每人30万元,共计120万元。

之后,保险公司却始终未予理赔,原因是对王-强继承人的身份有异议。

据了解,张-堂夫妇有一女儿,2003年女儿与王-强(化名)结婚,婚后与张-堂夫妇共同居住生活。2004年女儿去世,未生育子女。张-堂父母与赵-荣父亲均已去世,赵-荣的母亲刘某健在。

王-强在妻子去世后继续与张-堂夫妇生活在一起。2007年王-强将户口迁入赵-荣户籍,后再婚,仍与张-堂夫妇共同生活。王-强在与老人共同生活期间,进行了生活中的照顾、经济上的帮助。

赵-荣的二个弟弟、妹妹作为赵-荣的近亲属,均认可王-强作为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

赵-荣的母亲刘某与王-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张-堂夫妇的保险金应由其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强作为丧偶的女婿是否对岳父母的保险金遗产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张-堂夫妇唯一的女儿去世后,王-强继续与老人共同生活达七年之久,在生活上给予了照顾,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得到其他近亲属的认可,其应作为张-堂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保险公司虽提出“照顾”并不等同于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其并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反驳,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否定王-强作为继承人身份的主张未予支持。

张-堂的保险金60万元由王-强继承,赵-荣的保险金60万元应由其母刘某与王-强共同继承。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条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的规定,刘某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刘某保险金40万元,给付王-强保险金80万元。

律师说法:

这一案件的判决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1、血缘不是唯一。有时看到有关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热议,包括汶川地震丧失子女的家庭的养老问题。每个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其现实存在的因素,本案中两位老人在丧失独生女后,选择由女婿继续为其养老,并为其再娶妻,这也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自由的选择,判决鼓励了“老来丧女”不幸的故事背后不离不弃的精神和养老尽孝的善良淳朴的风气。

2、法律的内涵不拘泥表现形式。

本案是“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运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赡养的表现形式也与十几年前大不相同,以前被赡养人很多是“没有收入来源,不能自理”的形象。而现在许多老人有收入、有退休金,有的身体还不错。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需要的不仅是物质上的供给,可能需要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尤其本案中,死者夫妇的独生女先于他们死亡,女婿没有离开他们,而是继续共同生活并照顾他们,并得到其近亲属的认可,他们的关系是融洽的,是得到二者认可的“婿子”。判决肯定了赡养离不开精神慰藉的理念。

3、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当前旅游市场不断繁荣,旅游日益成为人们的一种休闲生活方式,而在旅游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增多,许多大保险公司瞄准旅游保险市场,纷纷推出各种旅游保险产品,为旅游市场提供了保障功能,也为旅行社和游客提供了极大的保障。本判决也起到了促进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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