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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做市转让制度详解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新三板做市转让制度详解

一、什么是新三板的做市转让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以做市商为中介的证券交易制度。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传统做市商制度下,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

二、做市商条件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2.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请变更为做市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

1.2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做市商成交方式

做市转让采用集中路由、集中成交的模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五、相关的时间规定

做市商当日买入的做市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此外,每个转让日15:00做市转让时间结束后,还有30分钟的做市商间转让时间,但该时间段内做市商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做市商最低做市期限: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六、做市商豁免双向报价的情形

为了使得做市商能够获得一定的时间来调整库存股票,继续履行双向报价的义务,给予做市商在一定情形下的双向报价豁免权力。

当做市商库存股不足1000股时,可豁免卖出报价;做市商库存股达到做市商股票总股本20%时,可豁免买入报价。豁免时间为二个转让日。

以上就是法律小编为您整理的新三板做市转让制度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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