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企业海外子公司如何核查
一、审查只需律师披露子公司基本情况
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主要业务、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并未对子公司的披露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股权转让系统对子公司披露的要求并不严格,并未要求就子公司设立及经营符合当地法律作出要求。律师在对境外子公司进行核查时,只需披露子公司的基本信息及设立、商务委员会的批准等情况。
二、现实案例依据
2016年2月,股转系统《关于常州乐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NewInnoMedicalTechnologies,LLC.由公司出资于2013年1月31日在美国设立,为公司在美国的研发中心。(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我国对外投资及前述境外公司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的尽调方式和尽调内容等核查前述境外公司设立、股权变动、经营的合法合规性。(2)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取得前述境外公司所在国律师关于前述境外公司设立、股权变动、业务合规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的明确意见。
可见,今年以来,股转系统对于境外子公司的核查开始收紧,要求子公司所在地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律师的答复意见如下:
2013年1月7日,**有限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关于公司出资设立NMT的议案》,决定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在美国设立全资子公司NMT,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中国大陆及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该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律手续。
2013年1月31日,**有限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理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境外投资证第200201300077号)。2013年1月31日,NMT在美国注册成立。
本所律师查阅相关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公司对外投资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对该子公司在境外的合法经营情况的核查,本所律师参照了美国denton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MariaSendra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该律师审核了由美国特拉华州州务卿近期认证的公司成立证明、由美国的特拉华州州务卿于2016年3月14日签发的公司存续证明书和公司管理人员和/或所有人的证明(以下称“证明”)后出具意见:NMT是一家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合法设立且信誉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并承担有限责任,同时有权开展经营业务,并且不存在针对公司的起诉、诉讼、政府询问、调查或者其他未决的或公开威胁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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