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的形成及律师法律业务
新三板
一、新三板的由来
从2001年到2013年的13年间,三板市场经历了从“老三板”到“新三板”再到现在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三个阶段。虽然现在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还是被称为“新三板”,但这时的新三板已经和曾经的新三板有着极大的不同。
中国证监会2001年开展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来源基本是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和从沪深股市退市的公司,后被称为“老三板”。由于“老三板”挂牌的股票品种少,且多数质量较低,再次转到主板上市难度也很大,故而被称为“垃圾市场”,这一印象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和发展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正因如此,新三板应运而生。
2006年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推出了仅针对北京中关村园区非上市的高科技企业进行股份流动的市场,即当时的“新三板”,其学名非常的复杂和冗长,叫做“中关村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自此,我国在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道路上正式迈开了第一步。
2012年8月3日,证监会宣布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2012年9月7日,证监会与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湖北省四地政府分别签署了新三板扩大试点合作备忘录。至此,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上海张江高科园区、天津滨海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四个高新技术园区的企业均可以在新三板挂牌转让。
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在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资产重组等。
2013年12月27日,证监会修订和发布了7项配套规则,标志着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的工作正式启动,不再受高新园区的地域范围限制。
至此,新的“新三板”完全形成,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文简称的新三板均指此系统)。
二、新三板在资本市场中的位置
我国资本市场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已经发展为由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俗称二板)和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证券公司主导的柜台市场共同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新三板的出现和发展,丰富并完善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由于主板以及创业板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而新三板相对宽松的挂牌标准,尤其在盈利水平、股本大小方面的放宽,几乎就是为大量处于成长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度身定制的,提高了这些企业股份的流动性,对于解决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同时,其具有的转板机制,也能很好地解决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的联通问题,给无论是场内市场的企业还是场外市场的企业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三、新三板挂牌的好处
新三板自扩容以来,在市场上引起了如此之大的反响与其给企业带来的可见的和可预期的好处是分不开的。
(一)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一次在新三板的挂牌过程就相当于一次小的IPO的过程,企业需要包括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帮助企业完成挂牌前的准备工作,是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对于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一次集中问诊。其对于优化企业治理结构,解决企业存在的法律、财务问题,发现企业潜在经营风险等都有极大的帮助。甚至可以说,无论最终企业挂牌与否,一次这样的集中检查和问题发现,对于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也是非常有价值的。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企业在经历了一轮严格的准备和审查程序后完成了在新三板的挂牌,其即可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来进行融资。由于在新三板挂牌而带来的企业信用等级的提升,更是会增加银行对企业的授信额度。
(三)提高股份流动性
挂牌后企业的股票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会吸引相当多的投资者的关注。尤其在IPO刚刚开闸,众多拟上市企业正在苦苦排队等待的时候,其给股权和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了新的投资机会和退出通道。而随着做市商制度的退出和不断完善,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将会获得进一步的提升,这对于企业和投资者都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在笔者服务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中即有在挂牌前引入股权投资机构的成功案例。
(四)实施股权激励,稳定核心团队
新三板上的很多企业会在挂牌前实施核心团队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核心成员一部分公司的股权,该部分股权在企业成功挂牌后的价值往往会有较大的增幅,以此不仅使核心团队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也使其从企业员工的身份转变为企业股东的身份,不仅稳定了人心,更提升了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
(五)增加企业品牌价值
新三板扩容后是一个全国性的股份交易市场,企业在这样的市场中挂牌,有众多关注的目光,可以很好地宣传企业,提高公司的知名度,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这一点从众多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百度搜索次数的井喷式增长即可印证。
四、新三板挂牌中的法律业务
(一)挂牌准备阶段
在此阶段中,律师主要应当进行如下工作:1、律师进场,对公司进行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2、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律师与公司、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讨论确定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的解决方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的重组方案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案;3、就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实施解决方案,包括股权重组、股权调整、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进行业务重组、规范关联交易、解决同业竞争等;4、对公司人员进行新三板相关知识的培训;5、协助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改制,协助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做出决议。
准备阶段通常是企业挂牌进程中最重要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律师需要充分审查企业从设立到挂牌前的各个环节,尤其包括企业设立、登记、股东变更、章程,股本总额以及变更登记情况,股东出资情况,是否发生过合并、分立、重组、资产置换、不动产资产规模、经营记录方面有无重大问题,是否存在股权转让限制以及企业的财产和财产权状况,企业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经历的诉讼、仲裁、执行、行政处罚等情况,税务、环保、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情况等。准备环节发现的问题,律师需要会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协商出解决的方案,甚至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会直接导致中介机构作出放弃挂牌的决定。
(二)改制和挂牌阶段
在此阶段中,律师主要应当进行如下工作:1、起草股份公司设立所需的全部法律文件;2、协助公司召开创立大会;3、协助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4、协助公司办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手续;5、协助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挂牌;6、出具公司挂牌所需的《法律意见书》;7、协助将备案材料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8、协助办理股份集中托管。
改制阶段中,律师需要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协助公司出具同意赴新三板挂牌的一系列内部决议,确保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三)成功挂牌后
在此阶段中,律师主要应当进行如下工作:1、协助挂牌公司年报、半年报的制定;2、协助挂牌公司完成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3、协助公司进行定向融资;4、参与转板与退出。
企业完成在新三板的挂牌后,即成为了公众公司,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这时,律师的工作内容也从协助企业挂牌转变为协助企业的日常经营,承担起对于企业重大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常年顾问角色。
五、新三板法律服务中的合作模式思考
对于执业律师而言,同企业建立起长期合作关系往往是从帮助企业解决具体法律纠纷的诉讼事务开始的。而随着行业发展的不断细化,其对于律师的知识面和专业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单个律师已经很难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律师行业中最明显的表现即专业诉讼律师和专业非诉讼律师的出现。
笔者在从事新三板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多次遇到过为拟挂牌企业提供过或正在提供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同行,他们基于多年的诉讼经验,为企业提供了周到专业的诉讼服务,充分保障了企业的经济利益。但是,当企业基于发展的需要,希望更多地融入资本市场时,诉讼律师就遇到了很大的业务瓶颈。俗话说隔行如隔山,诉讼与非诉讼的界限往往也会导致经验丰富的律师束手无策的情况出现。
这时候,就凸显出了律师间跨领域甚至跨律所交流以及合作的重要性。当然,作为客户即是生命的律师行业,很多律师出于丢失客户的危机感而对律师间的合作持保留甚至是不信任的态度,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就如在新三板服务中的法律业务,非诉讼律师更多地是针对企业的挂牌业务提供法律服务的,而一家企业的业务不可能仅仅就是新三板挂牌这么一个业务,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样离不开诉讼律师的支持和服务。不同业务领域的律师基于支持和维护客户利益的共同目标而结成工作团队,不仅对于客户来说是更负责任的做法,而且对于不同业务领域律师间的自我学习和提升也有极大的好处。
就在笔者撰写本文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刚刚印发了《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再一次强调了推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上市挂牌。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新三板是众多中小企业走向真正资本市场的切实可行的途径,这一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律师的专业服务。不同领域的律师也应该跟随市场趋势,加强合作,力争在更大的层面上获得客户利益和律师业务的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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