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定向增发特点有哪些
一、什么是新三板定向增发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新三板定向增发的特点
新三板定向发行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
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在自身资金充足或者不想出现股份稀释的情况可以不考虑定向增发,相对比较灵活。
(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
《监管办法》第42条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36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此可见,挂牌公司必须在上述两个条件均突破时,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
《监管办法》第3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2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
(4)定向增发的股份不设立转让锁定期
最新的业务规则中不再对新三板增资后的新增股份限售期进行规定,除非定向增发对象自愿做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别约定,否则,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转让。
但是应该注意:《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进行限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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