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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融资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卖方融资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这种方式通常发生在目标公司获利不佳,股东急于获得现金或者兼并方拥有极为出色的经营管理能力的时候。这种支付方式一般对兼并方更加有利,而对被兼并方而言同样也有一定的好处。由于付款是分期支付的,因此被兼并方可以获得税负的分段延迟支付,同时还可以要求较高的利息。在卖方融资支付中,通常根据未来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决定支付价款的多少。这种措施有助于缩小双方在兼并价格认定上的差距,可以使被兼并方在开始兼并时,努力保持公司的正常运作以证明公司的价值,而兼并者也可以充分保护自己,以免业绩在兼并完成后迅速下滑。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支付方式中应当注意期限的确定,如果期限过短,则兼并后的原所有者将可能只为了获得更高的支付价格而忽视企业长远的发展。

二、国外的卖方融资运用优势

在美国,此方式对卖方亦有税负上的好处。卖方享有税负延后的好处,因付款分期支付自然税负也分段支付,而且还可要求高利率的利息。不过在实际运用时,只限于为少数股东所拥有的公司,若卖方股东成份分散,可能无法以商业票据方式来分期支付。

在美国收购一些以“人”为资产的公司,由于人才是会“走路”的,故风险极大。因此在价款的支付上,应要求特别保障。若原所有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收购后仍保留为经营者,则可要求在交易完成时,还有部分价格未确定,须视未来被收购公司的业绩目标的达成而定,譬如买方同意付卖方某预先制定金额,如果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后2年内,每年盈余成长达10%,再依约支何其他金额。

再如卖方可要求买方采取分期付款,且支付价格各按照其业绩的某比率分付,此种措施有助于拉近两方在收购价格认定上的差距,可使卖方在刚收购时,努力保持公司的正常运作,以证明公司的价值,而收购者也可保护自己,以免业绩在收购后急速滑落。又如,商定价格的一半付现金,另一半须视未来某时点的业绩,若末达成,则不予付清余款,且债务亦不予负责;或另一半由卖方融资,甚至数年后卖方可要求部分债权换回股权的“股权买回”的选择权的融资。

根据未来目标公司绩效而支付部分价款的方式,买方可减轻收购当时现金负担,也可免除很多保护措施等分期支付的好处,又可建立奖励措施。但是,此种依绩效而订价格的方式,若支付期间过短,则在收购后、卖方可能只为短期利益而不愿长程利益,如机器设备的正常保养,而使二、三年后支出大增。

在实际中,由于卖方正濒于破产,收购者为求安全,以优先股支付,但其金额则决定于被收购公司过去贷款在未来的偿还纪录。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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