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损失融资体系是什么
(一)巨灾损失融资体系的构成
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以下列四种形式获得补偿:自留、政府救济和社会捐助、巨灾保险、社会福利。自留是指受灾地区民众和企业依靠自己的经济能力承担的部分或全部损失。政府救济和社会捐助包括灾害发生后政府开展的紧急救援工作,通过财政拨款和汇集社会捐助,为灾区提供临时性救灾物资、食品和住所等。巨灾保险是指通过建立巨灾保险计划,由保险人根据巨灾保险合约,对被保险人在巨灾中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在保险合约约定的范围内进行经济补偿。社会福利是指在灾害发生后,政府重新规划灾区的重建,并直接对受损的文教卫体、公用基础设施等进行维修或重建,以及对灾区孤儿和孤寡老人抚养等。不难看出,灾后救助、巨灾保险和社会福利等都属于来自受灾民众和企业外部的资金补偿,属于外部损失融资。本文下面将主要讨论这种来自外部的损失融资方式。
在三种可能的外部损失融资方式中,灾后救助和社会福利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过去是并且将来仍然是解决受灾民众和企业灾后I临时救助、恢复重建问题的重要甚至是主要融资来源,而巨灾保险在我国还很少得到利用。?事实上,我国现行的灾后救助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本应由巨灾保险体系承担的损失融资责任。总体而言,上述三种损失融资方式应该是相互补充,合理配置,既能对受灾地区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又不至于给政府财政和社会各界造成过大的负担,并有助于社会公平性的建立。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这三种方式,特别是社会救助和巨灾保险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以更加有效的方式合理缓解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
(二)巨灾损失融资体系的建设目标
建立国家巨灾损失融资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在灾害发生后,能够有充足的资金进行灾后临时救助,保证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高级目标是:能够在巨灾发生后对受灾居民进行经济补偿,通过这种经济补偿支持灾区的恢复建设。显然,损失融资体系的基本目标是由灾后救助体系实现的,即在灾害发生后,能够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灾后救援,保证受灾居民临时的、基本的生活和生产活动的需要。
(三)巨灾损失融资体系的基本原则
巨灾损失融资体系的建立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充足性:能够为巨灾后的紧急救援、灾区恢复重建提供较为充足的资金。
第二、可持续性:能够在长期内达到稳定,不会出现较大资金缺口。这就要求做好巨灾风险分析工作,构建更加精准的巨灾损失预测模型,并能将巨灾风险准备金进行长期积累。
第三、成本可接受性:对于整个社会和政府来说,建设和管理巨灾损失融资体系的成本是可以接受的。
第四、广泛性:该损失融资体系可以在灾难来临时给予所有人经济上的帮助。
巨灾损失融资是缓冲巨灾带来的对经济的冲击,将损失在时间跨度上进行分摊的重要方式。也是通过获取资金来进行灾后短时间内救助和恢复重建的办法。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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