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境外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境外融资方式解析
1、“境外银行贷款”模式
包含以下两种方式:
(1)“内保外贷”模式: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并通过租赁公司发放给境内企业(承租人)。
(2)“内保直贷”模式:即由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开立融资性保函,境外银行直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给境内企业(承租人)发放贷款的融资模式。此种模式具体融资成本为境外利息、境内保函费以及租赁公司代境内企业缴纳的境外利得税。境内银行在额度内开出融资性保函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缩短业务流程。
如**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提供保证金方式向招商银行景田支行申请开立以某境外银行为受益人,融资租赁公司花样年金融为被担保人的融资性保函,该境外银行收到保函后,向花样年金融提供跨境贷款,花样年金融再以融资租赁形式将该笔贷款投放给东江环保。
2、“境外银团贷款”模式
资金同样来源于境外,此种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融资量大,且可以接触到众多的银行,借此压低融资成本,同时为后续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3、“境外借债”模式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母公司举借外债,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将富余资金直接借给境内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适用于在境外有实体经济背景,且境内外均从事制造业的实体公司。
4、“购买境内资产”模式
某些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中具有购买租赁资产的业务,可以购买另一家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以此申请外债登记。其中一家具有国内租赁资源,但融资条件或渠道受限,通过出售租赁资产的方式获得另一家具有较好的融资渠道公司的融资资金,再去开展新的租赁业务。适用于经营范围中具有购买租赁资产的业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5、“境外发债”模式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过发债筹集资金后再贷给境内公司。境内公司同时在境内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充分利用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为其办理售后回租等业务。这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常为大型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从成本方面来看,由于境外发债面对着境外直接投资者,较银行贷款的融资成本更为划算。
如**彼得公司继2010年11月在香港发行10亿元人民币债券后,2011年7月再度赴港发行人民币点心债,债券用途主要用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此外,**租赁、**宏信等租赁公司均已成功完成境外发债事项。
6、“境外发行中期票据”模式
作为长期资金的融资渠道,境内企业还可以在境外发行中期票据。
如**宏信于2012年4月公告订立中期票据计划,据此,**宏信可透过根据美国证券法获豁免注册规定的交易,向专业及机构投资者发售及发行本金总值不多于10亿美元(或以其他货币计算的等额金额)的票据,计划为增强其未来融资或资本管理之灵活性及效率提供了一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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