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基金常见的主要法律问题
新三板基金常见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契约型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有障碍?
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场上越来越被广泛使用,主要的基金模式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或嵌套有限合伙、公募基金子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受限于目前工商登记的规定,契约型基金都必须由管理人,也即受托人代为持有挂牌前公司的股权,故均存在一定的信托架构。在目前IPO的企业中,尚未发现有契约型基金作为投资人参与Pre-IPO而顺利过会的案例,因此,契约型基金能否投资挂牌前公司时,不少专业人士存在疑虑。
笔者认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信托计划往往意味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披露委托人的身份,无法进行信托公示或信托登记程序,这与IPO的严格核查到最终一层自然人或投资主体存在明显冲突,故长期以来信托计划不能参与Pre-IPO的投资。与信托计划一样,所有的其他类的契约型私募基金都缺乏一个公示的机构可以将投资人的投资关系进行固化或披露,公司的实际股权持有人就无法得到最终的确认,使得IPO的核查处于不确定状态。
自《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证监会旗下无论是体制内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还是体制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均被统一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其中备案的内容之一就是需要披露投资人的姓名、投资额度等基本信息。而且,自2015年3月以来,无论是新三板的挂牌、增发或并购,还是主板的增发、并购等事项,均已要求律师就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从这一点而言,证监会对于其辖下监管的各类契约型基金,是存在一定掌控能力的。而且,这些契约型基金尚不存在不允许披露委托人的法律限制。笔者以为,伴随契约型基金登记备案机构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等待未来IPO过会案例的佐证,并且契约型私募基金在主板增发与并购领域运作已放开的基础上,极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契约型私募基金走向Pre-IPO领域的投资。
在目前尚未明朗的阶段,笔者建议基金管理人暂时可以采用契约型基金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新三板企业的投资,在未来新三板企业走向IPO时,所嵌套的契约型基金可以进行置换,将最终投资人落地到有限合伙中,既可以享受目前契约型基金所带来的便利,又保持了一定的灵活度。
(二)证券公司集合计划能否投资新三板企业?
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在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或者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按照现有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计划仅能投资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不能直接投资挂牌前公司的股权。如果要投资挂牌前公司,需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实现投资目的。
例如,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华融金三板掘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投资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为平层单一级别,不进行分级。
(三)基金管理公司如何投资新三板?
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投资新三板市场,主要是通过发行“专户”产品或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施。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以“专户”的方式投资上述(一)约定的范围,通过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上述约定的全部范围。
通常而言,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的股权被视为上述(一)约定的范围中的“股票”,而未挂牌公司的股权视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所以,“专户”仅可以投资于挂牌公司,不能直接投资挂牌前公司的股权。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既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定增,也可以投资挂牌前公司股权。
在实践操作中,宝盈中证新三板(1期)资产管理计划是首只以宝盈基金公司子公司中铁宝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的新三板投资产品,标志着传统二级市场的投资机构进军新三板。
另外,财通基金已经在其公募基金母公司平台上发行了多个新三板专户产品,锁定一揽子低估值高成长的新三板股票,充分期待新三板估值提升、交易机制完善、转板制度升级带来的投资机遇。
(四)公募基金能否投资新三板企业?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发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公募产品)能否投资挂牌公司定增,目前尚有争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募产品一般只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虽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是否属于公募产品的投资范围,尚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五)哪一类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新三板基金?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填报的申请业务类型,有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并且可以进行多选。有部分管理人出于便捷考虑,往往会选择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笔者办理的多只新三板基金登记备案经历,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管理人管理的新三板基金,如果仅投资于挂牌前公司,只需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即可;但是如果要投资挂牌公司,必须登记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否则届时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时亦会遇到障碍。
因此,如果尚未办理管理人登记的公司,笔者建议直接申请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如果已经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则建议通过登记备案系统中的“管理人重大事项更新——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相关业务变更”,申请管理业务的变更登记,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更为严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申请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方面,亦严于其他类型投资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含外资成分对新三板基金的投资限制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越来越多的契约型新三板基金投资Pre-挂牌公司。而受限于工商主管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目前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均无法直接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仅能以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如果Pre-挂牌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基金管理人含有外资成分,依据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关系,Pre-挂牌公司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外商股东或外国投资方,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或限制。
以TMT行业常见的增值电信业务为例,多数地方的电信主管部门答复,对于公司是否存在外国投资方的界定,一般均以投资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不参考其他标准。如果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含有外资成分,将直接影响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
因此,如果新三板基金拟投资于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的公司,需要格外关注各类契约性基金的管理人之中,是否存在含有外资成分的主体;如果存在类似情形,需要提前进行筹划与调整。
总之,新三板基金队伍伴随新三板的迅猛发展而快速扩容,专注于新三板领域的基金成员将大大丰富目前中国的私募基金的类型、数量和运作方式,投资人也可以借道新三板基金分享中国资本市场全面发展过程中的红利。作为长期关注资本市场和私募基金领域发展的律师,可以预见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新资本市场创建发展的过程中,将面临新一轮竞争的压力和弯道超车的机遇,也希望本文总结的这些法律问题能对从事新三板业务的私募管理人、新三板企业和投资人了解这个市场有所帮助和借鉴。
以上就是法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新三板基金常见的主要法律问题的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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