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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二、新三板挂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新三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新三板挂牌存在股权质押情况的解决思路

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二)《中国**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国**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

(三)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中国**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案例分析:**牧业的股份和子公司**牧业的股份质押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集团与**信托签订《特定股权收益权暨回购合同》,**信托受让**集团的特定股权收益权而设立信托计划为**集团提供人民币信托基金,**集团按约定的价格溢价回购特定股权收益权(实际为资金借贷合同),为确保合同执行,**牧业与**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为其提供担保。其在工商局办理了质押手续,取得《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基于同样原因,2013年1月21日,**牧业的股东**集团、**投资分别与**信托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工商登记。

可能会引起股转系统关注的问题:

可能会因股权质押产生纠纷和潜在纠纷,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使得公司不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企业解决方式:

1,详细阐述股权质押的来龙去脉,其仅系为集团正常借款提供担保支持并非是转让特定股权获得转让价款,并重点阐述相应股权质押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权质押合法合规,程序符合规定。

2,说明从包括借款资金用途等关键条款满足《特定股权收益权暨回购合同》约定的条件,不会触发违约。

3,通过借款方**集团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等盈利情况属于企业无违约风险4,通过上菱集团获取的殊荣,如: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授予“2011-2012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连续四年获得自治区工商局“2009-2012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等说明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度,并且在银行尚有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说明企业具有依约履行回购义务的能力,不能按时支付回购款的可能性极小。

总结:

解决方式系首先阐述具体情况,然后就股转系统关注的可能因违约造成的股权不稳定问题,重点根据对**集团偿债能力分析,不会因股权质押产生纠纷和潜在纠纷,也不会因股权质押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障碍,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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