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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新三板的挂牌企业是要求在挂牌前,将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公司登记确权,因此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权的质押登记机关应该是全国股权中心。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股权质押对股改的影响

(1)股权质押是否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根据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只要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即有效。但是按照肯定说,股权质押登记需其他股东同意方可有效,否则,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质押无效。由此可见,股权质押登记后,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判断质押权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那么,按此规定,根据担保法得出的肯定说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以物权法为准。也就是说,股权出质不需经其他股东的同意。笔者以为,股权出质在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得到清偿时,需要以股权出让所得的价款清偿时,才涉及经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问题。

(2)整体变更验资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属于变更验资的一种,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及其《指南》,其表述为:“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整体验资主要关注的是“净资产”,因此在验资之前一般要经过审计。至于股权是否质押并不影响整体变更的验资。

(3)股权质押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在公司名称、股权/股份都有所改变,笔者认为只要履行变更登记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将“股权”变更为相应“股份”即可。

(4)股权质押合同限制

根据通常的股权质押合同,质权人为自己的利益,会限制出质人处分所质押股权自由,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处分行为,一般不会损害质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只要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即可。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如果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存在股权质押的情形,并不需要解除质押才能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而只要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取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并签署补充股权质押协议即可,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及时履行股权质押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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