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质押业务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995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质押被视为担保方式之一,正式确立股权质押制度。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一)股权质押:一把双刃剑
新三板股权质押不需监管审批,是帮助企业摆脱资金瓶颈与避免股权稀释的“尚方宝剑”,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有其优劣势。
在优势方面,首先,股权质押的创新之处在于质押物为股票权利,具有非实物性、易变现性且优先受偿等特点,方便新三板大量高成长性且轻资产的挂牌企业融资;其次,股权质押属于间接债务融资,融资成本较低且不稀释股权;然后,股权质押获得的授信额度较股东个人的高,除了可用于偿还解决资金链断裂问题,还能够满足股东增持股票的深层资金需求;最后,股权质押需要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权,为银行等质权人增加一道法律“防护网”,一定程度上避免其利益受损。
在劣势方面,首先,股权质押并不转移质押股票对应的控制权,易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甚至成为企业的“套现”手段,获取融资之后将垃圾企业“卖”给银行等质权人;其次,股权质押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受新三板无涨跌幅限制和近期主板市场萧条联动效应的联合夹击,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价过山车般波动,一旦质押股票的股价触及市值警戒线,就必须追加质押物或保证金,甚至无剩余股权可追加时被迫停牌,丧失流动性。
(二)股权质押的前提与关键
规范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股权质押的前提之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在其所构建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挂牌公司的公司公告、业务周知、监管信息、审查信息、交易信息等,尽力填补资金供给与需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鸿沟,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此外,股票流动性是股权质押的关键,新三板自建立以来一直不断探索创新融资工具及其施行土壤,与推动股权质押相关的政策频频登场。
(三)定价依据与质押率影响因素
从事新三板业务的业内人士指出,目前,股权质押主要依据每股净资产、股票发行价格、交易价格和定增价格来定价;此外,质押率受企业风险控制、公司成长性和现金流等因素影响。
二、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二、新三板挂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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