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优先股业务指引
一、什么是新三板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二、优先股的交易与发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优先股的交易与发行的规定如下:
(1)发行人范围。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适用证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3)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4)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5)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公司收购。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六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
(7)与持股数额相关的计算。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认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上就是法律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新三板优先股的相关业务指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