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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新股预约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新三板新股预约权:是指通过向股份公司行使权利可以请求该股份公司交付股份的权利。

目前,国内暂无新三板预约权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看日本的新股预约权规定。

日本公司法中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制度——新股预约权制度,该制度虽然正式存在仅有十三年,但在2001年日本商法改革正式确定“新股预约权”的概念前,该制度已经实际存在于“可转换公司债”、“新股认购权”、“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产品中。

日本为奖励新创企业,是近来重要政策。日本在2002年公司法修法时,为了便于创投公司投资venture企业,就特别股制度的新股预约权,作了很大的修正,这次的新发,更进一步废止最低资本额制度,并引进“会计参与”制度,确保中小企业会计正常化。日本新公司法中。尤其是该法第108条和第236条规定的“毒丸”制度:在遭遇并购的时候,向握有新股预约权的股东配发新股,以稀释并购方的股比,增加其并购成本。现行商法规定,新股预约权的配发对象只限于股比不足20%的股东,而且增发新股要取得股东大会的同意。新公司法则规定,只要并购方的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就可根据新股预约权自动配发新股,不再需要股东大会的同意。“毒丸”将毒性大增。

日本现行公司法中还有毒性略小的“金丸”制度:公司在遭遇敌意并购的时候,可以发行附否决权的种类股给友善股东,让友善股东行使否决权以阻击并购。但是,如果此种股票被并购方取得,将助纣为虐,因此“金丸”的使用尚未普及。新公司法则规定,附否决权的种类股可以限制其转让,这必将大大提高“金丸”的普及性。“铁丸”则早就被普及:现行商法规定,公司合并需要在股东大会获得2/3以上的赞成票;新公司法则规定,公司可以自行规定,比如公司合并需要取得3/4赞成票——并购方需要取得的股票数量将大大增加。而对于外资收购来说,正在酝酿中的关于“超特别级决议”的规定,无疑将“铁丸”炼成了“钢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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