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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在改革开放以后是如何发展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在改革开放以后是如何发展的

结合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其中,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中国信托业起步的标志是1979年10月4日,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成立;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信托业也急剧膨胀,并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政出多门,导致了金融业务混乱的局面,到1989年,存在于各地的信托投资公司约有1000家。因此,从1982年到2002年底,国务院先后对信托业进行了五次整顿,从而为我国信托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到目前全国批准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为六十家左右,原则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保留一至两家。《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1.信托的由来: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于这方面的知识的具体介绍,以及对于信托是存在一定的条件以及管理,那么对于信托也是有一定的投资以及有一定的发展历程,那么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随时欢迎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相关顾问,我们会积极进行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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