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任意信托,执行抵押财产时应注意什么
什么是任意信托,执行抵押财产时应注意什么
一、什么是任意信托
任意信托(express trust) 任意信托指信托当事人(委托入、受托人、受益人)的意-思要成立信托关系,明白订定在有关信托文件(契约或遗嘱)之中,即这种信托的成立完全以各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为依据,不受外力干预。故又称"自由信托";又因其意-思表示订定在文件上.亦称为"明示信托"。这类信托中的意-思表示以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为最重要的依据。但是,也必须是受托人同意受托,受益人乐于受益。这类信托是信托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此种信托又可分为两种:凡信托形成时意-思表示已经完备的.称"完整的任意信托";凡信托形成后尚需信托设定者用某种行为加以补充的,称"将来有效的任意信托"。任意信托是法定信托的对称。
二、执行抵押财产时应注意什么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一般,借款可以分为“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而抵押就是属前者。
第一、抵押物的存在阻却了债权人执行财产的选择权。担保物的选择权发生于借款合同签定之时,在执行程序中,A银行不享有执行财产的选择权。不动产担保有别于保证,其特点是以特定的财产保证债权人债权的优先实现,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可见,抵押是对债的保证,其所保证的债务是特定的。A银行在与B公司签定借款合同时,有选择抵押财产的权利,并对抵押物进行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A银行就不再享有选择权。反之,债权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的选择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债权人有选择借款人承担债务,亦可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债权人选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应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抵押权的设定,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限制抵押物进行流转,具有稳定性和特定性。债务人对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享有自由的支配和处置权,发挥财产流通价值,取得企业的经营效益。如果债权人在不放弃抵押权的基础上,申请法院执行抵押人的其它财产,就会造成债务人的负担过重,亦出现超值查封,不利于债务人的经营与发展,亦违反了不充许超值查封的法律规定。例如,甲因修理乙的汽车,因乙没有给付修车费,甲留置乙的汽车形成留置物权。甲将被留置车辆处置后,仍不能足额满足修车费及其它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对乙的其它财产主张权利。再如,丙将提单质押给丁,丁逾期履行义务,丙享有外分提单项下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换言之,甲放弃对维修车辆的留置,而要求乙提供其它车辆留置,就不能形成法定留置关系;丙放弃提单质押权利,而要求丁给付现款,丙就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相同,是以物或权利的担保保证债权的实现,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A银行在不放弃抵押权的情况下,主张执行B公司其它财产,亦阻碍了B公司的其它债权人向其行使权利。虽然担保法没有明确物权的担保应当先执行担保物,但我们亦不难看出,立法的本意是公平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综合上面的介绍,执行抵押财产时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执行抵押财产时应注意什么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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