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述信托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我国于2001年4月通过了《信托法》。《信托法》颁布后,在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论。作者以信托财产制度为题加以探讨,以就教于大家。
一、信托财产归属的模式
信托财产的归属即其财产权为谁所有的问题,各国信托法及其法理的答案颇见分歧。
1.英美法模式
英美法国家将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也即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而受益人则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人或信托财产的利益所有人。
2.大陆法模式
大陆法系承受的是罗马法上“一元所有权”观念。在立法上,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一般都规定委托人向受托人移转财产。如:
日本《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系指将财产权转移或者为其他处分,使他人依一定之目的而管理或处分其财产。”
韩国《信托法》第1条规定:“本法中的信托,是指以信托指定者与信托接受者间特别信任的关系为基础,信托人将特定财产转移给受托人……”
以上规定虽未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但都使用了“财产权转移”,而“财产权转移”,在日本通常被解释为“使受托人取得了信托财产的完全所有权,成为所有人;而受益人则拥有向受托人要求支付债权的权利。”而学者的主流观点也认为,大陆法系立法上虽然没有明确受托人享有所有权,而实际上受托人应享有名义上的所有权。
3.我国信托法模式
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法条上看,我国《信托法》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一个最大差异就是,即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财产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交给了受托人。
作者认为,我国《信托法》实际上确认了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理由如下: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