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同一行为受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偷税能否按偷税罪处理
纳税人因同一行为受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偷税能否按偷税罪处理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执行,而不宜连续进行处罚。其次,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38、40条规定,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款,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以上规定表明法律赋予税务机关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利。该法第88条第3款还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说,税务机关除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对于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还有两种后续手段即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拒不申报纳税的行为作出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后,纳税人拒不履行,税务机关完全可以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应在第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不执行,接着进行第二次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二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因而,不能视为对纳税人作出了两次行政处罚,其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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