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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客户抢走试驾车,抢劫罪判几年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男子冒充客户抢走本田4S店试驾车驾驶证身份证号均造假

4S店相关工作人员回忆当时该男子要求试乘试驾,当销售员办好试驾手续之后,该男子打开车门坐进驾驶室,把销售人员推到一边外即把车门落锁。

虽然销售员拉住车门不予松手,但该男子狠踩油门强行把车抢开走!

经查该男子的驾驶证信息和身份证号全是假的,仅照片是本人的。

【法律解读】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警察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dao具等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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