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被查叫嚣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案情简介】
1月22日凌晨时分,交警一大队在珠江路小营附近查酒驾。这时,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黑色轿车突然停下,然后撞向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试图从另一方向车道逃离现场。然而,隔离护栏是铁铸的,轿车被弹了回来。交警和现场协助的辅警立即冲上前去,将该车围住。不想,轿车加速倒车,并直接在原车道上逆向行驶逃走。结果,一名辅警手指被车辆擦伤,该车逃离过程中,还碾压到一名交警的脚。交警的执法记录仪将整个过程都记录了下来。直到1月26日,驾车人才主动到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经了解,驾车人是一名男子,今年22岁,对于当天的行为,他只是解释称家里有急事,其他不愿意多说。目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男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
首先了解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定在刑法的第277条。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由此可知,男子酒驾被查叫嚣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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