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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捡到银行卡还取钱不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2015年2月9日一早,酒泉市肃州区的老林进城给妻子看病,身上带了一张存有7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这张卡是乡亲老荣借给他的。上午11时,老林发现银行卡不见了,以为忘带卡的老林随即给老荣打电话,老荣称他找一找再说。中午12时50分左右,老荣的手机上接到短信提示,银行卡上的7万元有5万元被人分两次取走了。于是,老荣赶紧打电话告知老林,银行卡丢了,并打电话到银行客服锁了银行卡。“救命钱”丢了,惊出一身冷汗的老林,匆匆忙忙赶到派出所报案。

很快,警方根据视频监控,锁定在银行取款的犯罪嫌疑人阿宽以及在路边开车等候的阿健,并迅速将二人抓获归案。案件审理中,阿宽和阿健对于捡卡取款一事供认不讳,但提出银行卡并非其二人所捡,而是另有其人,取款一事也是三人商议所为。根据阿宽、阿健提供的线索,办案机关将嫌疑人阿华抓获归案。在诸多证据面前,阿华承认与阿宽、阿健商议取款一事。

原来,阿华和阿健均是酒泉市的一名公交车司机。2015年2月9日10时许,阿华在酒泉市肃州区电信大楼公交车站捡到一张卡,起初阿华误以为是张公交卡并未留意,而在闲暇时一看,却发现是张银行储蓄卡,而且卡套内还附有该卡的密码。好奇心作祟的阿华经查询得知卡内有现金7万元。于是,阿华将捡卡之事告诉了同事阿健,阿健又联系了朋友阿宽,三人密谋后将银行卡内存款取出据为己有。

【法律解读】

案发后,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阿健、阿宽、阿华起诉至肃州区法院。2016年4月15日,肃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阿健、阿宽、阿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查,三被告人虽对分赃金额说法不一,但不否认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挥霍的事实,其分赃金额不影响犯罪构成。据此,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阿健、阿宽、阿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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