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车牌留电话索要赎金,敲诈勒索罪特征是什么
案件:
男子王某为谋求“生财之道”,在东莞市大朗镇专门盗取路边停放的小汽车的车牌,留下纸条向车主索要“赎金”,半个多月内连续作案5宗,后被抓获。5月1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19岁的陕西男子王某在大朗镇黄草朗村美景中路,盗走市民彭先生停放路边的小汽车车牌,将事先准备好的纸条夹在汽车前雨刮处,写有联系电话,向车主索要赎金200元。同日19时许,彭先生通过转账的方式将195元汇入王某银行卡。得手后,王某将车牌藏匿的地点发信息告知彭先生,彭先生在该地点找回车牌。
两天后的16日早上5时许,王某窜到大朗镇黄草朗村西胜路。见市民刘先生的小汽车停放在路边,遂再次采用上述方式作案,将盗得的车牌藏匿在黄草朗村广场附近花丛中,以此向车主索要赎金。车主刘先生发现汽车车牌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刘先生通过电话联系王某,王某索要200元,双方约定在大朗镇黄草朗村广场附近现金交易。18日零时许,王某到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据查,从2015年12月至案发,王某以上述类似手段作案5宗,得手1宗。法庭上,王某当庭认罪。
律师解读: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王某在四宗作案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王某向车主彭先生退赔195元。
敲诈勒索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但是,本罪并非以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占有财物。因此,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如抢劫罪大。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等。司法实践中,以勒索钱财居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
威胁、要挟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面对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或者用书信等方式发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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