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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淀粉造"心脑血管药",怎样认定生产假药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男子用淀粉造"心脑血管药"

日前,哈市警方经过多方侦查,一举打掉该犯罪团伙,端掉制假窝点2处,抓获9人,查获假药成品35万余盒,截获已售假药针剂5560盒,涉案4400余万元。

今年年初,省公安厅经保总队获取一条信息:有人在哈市呼兰、松北地区生产销售假药,哈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联合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警方经大量调查发现,这是一个家族式犯罪团伙,以宋某为首等9人,分别在呼兰区永兴村和长岭镇长岭村的平房中加工假药。

5月20日,警方获悉,北京的下线李某向宋某提出购货需求,宋某打算将假药通过长途客车于当日发往北京市。对此,专案组立即兵分数路,先将在北京丰台区取货的宋某锋抓获,随后哈市警方展开收网。

“呼兰永兴村这个窝点设置得很隐蔽,五个葡萄大棚看似平淡无奇,里面却盖了彩钢活动房,他们就在此完成假药包装工序。”专案组缴获了压片和包装设备各1套,大量假药原料精糊(淀粉)及假药成品半成品。将主要嫌疑人宋某、其妻吴某及吴某表妹抓捕归案,其他涉案亲属也纷纷落网。

经审讯,宋某今年30岁,哈尔滨人,出狱后伙同90后妻子吴某从网上购买了3套生产假药的设备及原料,纠集亲属生产“头孢曲松钠”“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阿托伐他汀钙片”“氨酚伪麻美芬片”“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进口心脑血管药)等5种假药。“宋某交代,他生产的假药每盒成本三毛左右,卖价为1元左右。”民警介绍,该团伙购买原料和销售都在网上进行。

目前,宋某等9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调查中。

怎样认定生产假药罪

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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