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家为躲避税收进行私下交易违法吗
文号:国税发[2007]3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7-04-04
5月1日起,凡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消息传出后,引起业界人士强烈反应。不少人认为此举不能完全堵住逃、漏税漏洞,不少藏家还会为躲避税收逃离拍卖会。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以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字书画作品征税不同
艺术品与证券、股票、期货和房地产并列,被人称之为市场投资的“五朵金花”。从今年5月1日起,国税总局将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项目问题分两种情形予以明确。新规规定,对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适用的是“特许权使用费”项目。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转让收入额在4000元以下,可以先减去800元,然后再交20%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可以先减除20%,余额再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拍卖除上述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之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海外回流文物也缴税
新规定中的个税征收一个重要的基准就是财产原值。原值是指: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实际支付价款,拍卖时实际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等。
纳税人仅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而无法提供其他税费凭证的,则只能扣除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税费部分不再予以考虑,按照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代久远或遗失等原因造成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原值凭证的,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对于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其它拍卖品,一律按拍卖收入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广东省海外回流文物主要是由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根据海关入境记录来认定被拍卖文物是否为“海外回流文物”。
为逃税恐有私下交易
在采访中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艺术品拍卖征税在广州等城市早已开始执行。尽管业内一直在议论有关拍卖艺术品征收个税的信息,但并没想到会有20%这样高的比例。
不少藏家向记者表示,很多艺术品买卖没有任何凭证,税收新政管得了拍卖会,却管不了私下交易。对此,一些业内人士还认为,国内艺术品交易秩序较乱,哪里能逃税就去哪,预计会有不少藏家会在税收新政面前逃离拍卖会,从而转向画廊等进行私下交易,躲避税收征管。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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