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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有哪些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6项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标准

  昨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北京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其中对民办教育学校、职介机构、用人单位共计26种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标准。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解释称,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少缴社保的情形,标准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按欠缴数额确定罚款标准。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数额1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一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二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30000元以上的,按欠缴数额三倍标准罚款。

  相关单位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也将依据社会保险法,按照骗取金额确定罚款标准。其中若骗取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五倍标准罚款。

  此外,相关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最高也可处以骗取金额五倍的标准罚款。

  违法延长工时最高每人罚500

  标准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行为的处罚情形。据介绍,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应按照涉及人数确定处罚标准。

  其中,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每人100元标准处以罚款;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每人100元以上标准处以罚款,每增加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计算),罚款基数增加100元,最高每人处500元罚款。

  用人单位如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也应按照不同情形处以罚款。其中,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人3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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