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离职前就让不参与工作休年假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聘
公司在离职前就让不参与工作休年假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聘
某些用人单位有时会因为客观需要,例如针对某些特定岗位的劳动者如财务、厨师、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掌握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人员等,要求提前办理离岗、交接手续,虽然绝大多数用人单位会履行相关劳动关系的义务和责任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受到限制甚至剥夺,由此极易产生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工作交接的内容、期限等程序,并在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劳动者充分说明,避免劳动者误解而导致争议的发生。
争议的焦点问题集中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劳动者提前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是否构成解除劳动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不为其提供劳动条件,应按照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提前终结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但办理离职手续之后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劳动者处于享受年休假状态,而且工资正常支付,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前仍具有效力,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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