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随意开垦荒地
案情:人民法院报》2009年2月13日《案件时讯》栏目报道,被告郑某2006年5月与富锦市草原监理站签订了位于新明村西南219亩草原的承包合同。经营两年后,被告认为承包草原的收益没有耕地大,同时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可以对草原随意支配。于是郑某便擅自将所承包的草原中的150亩开垦成耕地,用于种植大豆。
审判: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违反草原法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占用草原用作耕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二、从山地取土出售获利
案情:2014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陈某利及同案人张某成未经审批,擅自在福清市城头镇某村的三级园地上雇请挖掘机挖山取土,后将所取土方出售给福清市某投资区工地填方使用,造成大量林地毁坏。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取土山地面积总计6.1亩,立木蓄积量总计3.4立方。
审判:2015年3月10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向福清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福清市公安局立案。9月24日,潜逃在外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利被抓获归案。
11月2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某利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并对张某成发出追诉建议。陈某利被捕后认罪悔过,通过律师让其家属动员同案人张某成投案,且其承诺将缴交费用、补种树苗,鉴于此,检方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陈某利于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并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其间,张某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三、侵占耕地建造楼房
案情:2012年11月底至2013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等人在缺乏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向长乐市部分村民筹集资金200多万元,准备非法侵占耕地建造四栋楼房。随后,林某某等人擅自在长乐市文武砂镇山顶村万科路附近的耕地保护区内抽沙填土,找设计院设计图纸,订购管桩,并聘请犯罪嫌疑人卓某某的打桩队进行打桩施工。
2013年3月20日,林某某等人准备对第三栋房子进行打桩时,该部分管桩被公安机关查扣。经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和长乐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项目共造成15.63亩耕地毁坏。
审判:2014年10月8日,经侦查终结,长乐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经审查,两次将本案退回长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4月1日,依法对林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通过这些案例也引发了我们对我国刑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条件的思考,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是用合法的手段取得农用地的使用权,但是却非法的使用农用地,就比如农民在自己合法取得的耕地上建房这样的情况一样,很少有取得农用地的手段就是非法的,那么就造成了一个现象:我国刑法的第三百四十二条形同虚设。这个问题是值得法律制定者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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