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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刑事自诉制度重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追究被告人和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的案件。目前我国追诉犯罪的形式是自诉与公诉并存,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究机制。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70条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讼法》所规定的自讼案件的范围十分广泛。第一种与第二种已由法律和司法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法原则加以具体规定。第三种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司法机关故意推托案件受理,从而导致被害人告状无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同时,也是对国家侦查机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同时,也是对国家侦查机关。因而,第三种案件已经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自诉案件,从本质上讲,这种案件实际上是公诉案件。

刑事自诉制度的价值取向不外乎两点:其一,国家对于某些案件,允许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控告,而越过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检察院的控诉,实质上是权衡国家利益与被害人个人利益,对于那些轻微的属于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将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力交由被害人行使反而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其二,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刑事诉讼活动所耗的费用。传统意义的自诉案件就其本身而言,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公诉案件要小的多,所以,法律规定由受害者本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选择由公诉机关代为控诉的方式,对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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