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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局行政不作为自诉书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行政不作为起诉状

原告:樊xx

男,xxx年8月15日生,住xx路xx街xx大厦2#楼

工作单位:国投xx**山水电有限公司

地址:护国路2号广业大厦2403室。

电话:xxxx。

被告一:xxxx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简称:xx省保监局)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孙xx,局长

地址:xx市xx路6号xxx大厦x楼

电话:xxx

被告二、xx银监会xx监管局(简称:xx省银监局)

法定代表:李xx,局长

地址:xx路xx号

电话:xxxxxxxx

被告三、xx市公安局五华经济侦察大队

法定代表:唐xx(中队长)

地址:xx市气象路(xxx派出所4楼)

电话:xxxx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出本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任由建-行xx省分行与**人寿xx公司合谋以合同欺诈的方式,共同诈骗储户(在建-行营业场所内)。其行为已经长期存在,原告举报并提交书面报案材料后,第一及第二被告已知情,但无所作为;第三被告作为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三被告行政不作为,坐视共同诈骗行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2、第二及第三被告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只口头表示会调查、核实,但却不给收据回执,属于程序不作为,无法保障其履行法定职责。

3、在银行营业场所与xx公司联合推销虚假“理财xx产品”是过去第二及第三被告监管失职,行政不作为所至,原告依法要求追究二被告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4、判令被告依法行政,并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5、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xxx年3月24日,原告将发现的诈骗犯罪事实及行为向辖区护国派出所报案,告之应由五华经济侦察大队管辖经济犯罪案件,并告之地址在xxx派出所4楼。于是原告前往报案,并提交书面报案材料(见附件:“金融诈骗报案材料”)。接待领导看过材料后,明确表示不予受理,只能向法院起诉。原告说,对诈骗损害的民事部份,我自然要向法院起诉;但对于诈骗行为的刑事部份,我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不能任由犯罪分子继续诈骗,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告表示是否诈骗也应该由法院审定;而在法院起诉民事部份时,法院告之确认诈骗是由公安机关侦察并由其公诉的。对此,原告认为,被告不作为,致使建-行与**人寿的合谋诈骗行为得以长期存在,祸害民众,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公民报案后依然任由其非法行骗,既不调查了解,又不给不予立案的理由及依据,只是口头答复,难以令人信服。被告行政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纵容诈骗犯罪,以至,街头巷尾的行骗伎俩发展到了国有大型银行及金融企业,受害人之多、之深,令人发指!

第二被告xx省银监局必须为其监管对象省建-行xx省分行提供营业场所供xx公司行骗及银行工作人员参与行骗承担监管责任,对监管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被告xx省保监局必须为其监管对象xx省**人寿xx公司公开销售的虚假xx产品“放心理财终身寿险”的市场准入承担监管责任,对其法定职责不作为——允许这样的虚假xx产品流入市场,是保监局的失职,必须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由于上述三被告作为政府管理部门的不作为,不履行法定的管理职责,导致现实情形是任由建-行xx省分行及xx省**人寿xx公司合谋实施合同欺诈(其他银行也存在类似情况),诈骗侵犯储户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得以长期存在,成为金融市场公害。

原告作为公民深受其害,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及投诉,是公民的义务;上述三被告均是原告举报及投诉的部门;对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公民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经济秩序,杜绝行业欺诈及诈骗犯罪行为。

以上是行政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事实及理由,请法院审理公断。

原告:樊xx(签名)

xxx年3月28日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总结的关于状告监管局行政不作为自诉书的法律知识,相信看过上文之后,我们应该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起诉书内容有所了解了,如果以后遇见行政不作为的时候,可以自己书写起诉书,不过,小编是建议最好找律师,毕竟律师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有需要的话可以登陆在线律师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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