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白条入账作为成本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算违法吗
以白条入账作为成本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算是否违法
一、“白条入帐”处理意见和政策依据
“白条入帐”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内容不真实的“白条”入帐。对这一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内部的处理意见一致,这里不做讨论;另一类是以内容真实的“白条”入帐。对这一类型问题的处理,长期以来,税务部门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而且都有其政策依据。
意见一: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确实发生了“白条”所列示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存在虚假列支成本、费用,增大亏损或减少利润的行为,只是由于某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取得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则应当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仅对其“白条入账”行为给予相应的税务处罚,而不按偷税处理。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意见二: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将违规金额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除对调整后盈利的企业责令其补缴相应的所得税税款外,还将依照《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对调整后仍旧亏损的企业,适用《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释义:……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1]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因此,只要税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文件中也多次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两种处理意见的理论探讨
真实扣除观绝对完美地体现了所得税的基本精神,根据所得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收入—支出=利润,缺乏了支出的利润将不再是真实的利润。更何况这个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不允许扣除的原因只是因为形式上的不符合规定。客观、公平、实事求是,这就是真实扣除派的闪光点。
同时我们也看到,无论真实扣除派的理论观点多么正确,所得税法设计的多么合理,都无法回避一个现实:在当下的中国,离开发票的所得税将变得混乱不堪。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很合理,也很客观,但是不实用。其主流观点所提倡的只要能提供实际发生的凭据,比如支票存根、合同等,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就应该在税前得以扣除。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如果付款方不必须索取发票,那么销售方必然想方设法隐瞒收入、延迟收入、国家税收体系将面临解体的危险。
三、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建议及举措
根据所得税法精神,考虑中国当前税收环境,我们认为税务机关在扣除问题上应该做到:以“真实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应予税前扣除”为原则,对企业发生支出所取得的问题发票区别对待,转变观念,将检查重点放到业务真假上来。
纳税人为证实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应提供申报扣除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凭证的要求是与收入“相关”,没有规定发票以外的单证不能作为扣除依据,也没有关于“白条”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扣除所提供的凭证,如有疑问应当进行核实,结果属实的,在不造成不缴、少缴流转税的情况下,应允许扣除;结果虚假的,按偷税处理;难以核实的,可以核定所得税额计征所得税;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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