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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民能否代理朋友的刑事自诉案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

您好,我的朋友买了张美容卡,3万,和其他许多人一样,那个卖卡的服务商突然消失了,经报案,那个服务商是个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营业执照过期的情况下采取主观故意买给我的朋友服务卡的,我们打算告她诈骗,可我没有律师资格,不知能否代理?

律师解答:

没有律师资格,也可以接受委托,建议同时聘请一名专业律师接受委托为好。

相关法律知识:

一是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侮辱罪、诽谤罪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当指:第一,侮辱、诽谤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第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如在公共场所实施侮辱诽谤行为,造成交通堵塞和社会秩序混乱;第三,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

二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为公诉案件。

这里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捆绑、吊打、不给吃饭、喝水、不让休息等手段,导致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或长期遭受折磨而使身心健康受到摧残,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时并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只想让被害人放弃自由的婚姻,但使用的手段却未考虑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死亡”既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还要看暴力手段。如果暴力手段是采用杀伤的工具而不顾被害人死活直接实施这种杀伤行为而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而属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了。

三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

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健康逐渐被损害,导致重伤或死亡的,或者是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的痛苦而自杀的。重伤、死亡结果的出现不是行为所追求的,却与虐待行为之间有着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应立案受理,如果公安、检察没有受理,而被害人告到法院,人民法院应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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