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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购物卡如何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受贿罪中的购物卡如何认定

被告人收受的节日购物卡宜认定为感情投资而不宜认定为贿赂。

所谓“感情投资”,是指没有特定、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只是笼统希望领导在工作中多关照或者对过去的支持表示“感谢”之类的红包礼金。

这类“感情投资”多是社会上节日送礼风俗的影响而借机向领导示好、联络感情,在本质上,行为人双方不存在贿赂犯罪的心理状态,没有权钱交易的主观意图,属于不正之风或违法违纪的行为,而贿赂则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和报酬。

区别行为人收受的财物是“感情投资”还是贿赂可从下面几个方面综合考察:

第一、从所送财物的价值上看,贿赂数额一般较大,而感情投资的礼金一般数额不大。

第二,从送收人双方的关系上看,礼金的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往往存在较密切关系,有较多人情往来,而行贿受贿人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只有利益关系。

第三、从请托内容、送钱目的上看,受贿中的请托人所请托事项一般都是特定、具体、明确的,而“感情投资”多是表达对工作支持的感谢,向领导示好,没有很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

第四、从持续时间上看,受贿通常是伴随行贿者实现利益所需时间进行,而“感情投资”一般有较长时间的感情“培养”才能进行,持续时间长,并不以特定利益作为存续的依据。

第五、从送收人的范围看,行贿受贿双方一般是特定的,而“感情投资”主体不明确,

第六、从接受与送礼方式上看,行贿受贿是私下交易,隐蔽性强,而送礼往往是公开的。

总之,均发生在春节、中秋时节,都是以拜年、走访的形式所送的。该等款项,发生的时间跨度长,具有持续性与循环性,而且单笔数额都不是很大,符合民间拜节送礼的习俗与惯例。将该等款项认定为受贿,有违传统与常理,也明显有悖我国当下社会之礼仪习俗和一般国民的情感观念。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介绍的法律知识,收受的节日购物卡宜认定为感情投资而不宜认定为贿赂。所谓“感情投资”,是指没有特定、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只是笼统希望领导在工作中多关照或者对过去的支持表示“感谢”之类的红包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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