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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撤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可以撤销案件的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61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具备什么情形应当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或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应由本单位管辖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的嫌疑人就现有材料还看不出具备上述哪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也就无法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之法律程序

当案件出现应当撤销的情形后,应当如何撤销案件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规定,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185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

(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一条: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定期限的含义产生了疑惑,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刑诉规则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理由是该条规定关键词和指向性都非常明确,可以适用于撤案的情形,而且对期限也有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是对刑诉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关于法定期限的进一步说明。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哪些情况可以撤案的相关问题。提起诉讼之后,就会依法进行立案,但是有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可能会致使我们撤销案件,这些特殊情况一般是当事人在私下解决或者是案情比较轻。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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