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回归后没有什么补助
服刑回归后没有什么补助
服刑人员是对造成过危害的人员,国家对此类人员在社会上的表现一般还会重点关注。服刑人员可以利用此项关注积极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并向当地政府申请一些帮扶。
经过人民法院因刑事犯罪判刑的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的人员在判刑后投入到看守所或者在监狱、劳动改造场所劳动改造的都叫服刑。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话,他的服刑期是十年。如果已经执行五年,那么他还有五年的服刑期,剩余的五年服刑期叫“残刑五年”。
管制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主刑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其次,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身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会客、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再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缓刑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缓刑制度有以下特点:首先,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其次,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再次,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活动的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服刑人员可以利用此项关注积极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并向当地政府申请一些帮扶,服刑人员也一定要积极改正错误,努力学会怎样合法生活,不要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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