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女在酒店遇害,酒店有责任吗
21岁女在酒店遇害,酒店有没有责任
酒店提供的是服务性行为,以向旅客提供与收费相应的住宿环境和服务,来获取旅客付出的报酬。酒店与旅客之间的关系符合《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该条规定,酒店和刘某之间是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律规定来调整。《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任何旅客入住酒店时,都不会希望自己的人身、财产在入住期间受到侵害;任何酒店在接待旅客时,也不愿意出现旅客的人身、财产被侵害事件,以致影响自己酒店的客流量。因此,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按照收费标准的不同,各个酒店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必须是切实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最谨慎之注意义务,在自己的能力及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旅客不受非法侵害。住宿合同一经成立,无论酒店是否向旅客出具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安全保护或承诺,合同的附随义务都随之产生并客观存在。
自客人登记入住酒店起,客人就与酒店形成了以住宿、服务为内同的合同关系。在此合同中,酒店除应履行向客人提供与其五星级收费标准相应的房间设施及服务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保护客人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客人是在酒店内被犯罪分子杀害的。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作为酒店来说,尽管认真履行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此类犯罪事件在酒店没发生。因此,一旦此类犯罪事件发生,不能以酒店承担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附随义务,就一概认为酒店负有责任,具体情况必须具体分析。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必须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酒店能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酒店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以致使旅客陷入危险的环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应当指出,酒店依法只对其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旅客被害及其财产被劫的损失,必须由杀害旅客的犯罪分子承担。而且,作为旅客,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其在订立住宿合同后应当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旅客未能充分了解和利用酒店提供的安全设施,以至给犯罪提供了条件,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中也有过失,因此可以酌减酒店的违约赔偿数额。
酒店一般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酒店方在此次杀害行为中没有过错,换句话说也就是酒店方尽到了一定的安全保护义务和措施,那么酒店方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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