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亲生子女怎么处罚
案情简介:
2014年年底,被告人朱某与情妇郭某(另案处理)在某陶瓷厂职工宿舍租住同居。2016年2月10日,二人生育一男婴,因害怕双方家庭知道此事,二人遂商议将孩子送人,并找介绍人陈某帮忙,后陈某通过谷某联系到收养人王某,孩子出生数日后,朱某与郭某在租住房内通过陈某将男婴送给王某抚养,朱某收取王某现金2万元。上述事实由被告人朱某供述、证人陈某和王某证言予以证明。
法院判决: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客观上没有拒绝抚养行为、没有造成情节恶劣情形,但是具有出卖孩子的目的,且被告人朱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不是迫于生活困难,不属于民间送养问题。被告人朱某有两个犯罪行为——先有“遗弃的行为”:对出生数日的亲生孩子,自己作为父亲不尽抚养义务,而送于他人抚养;后有“贩卖的行为”:将亲生孩子送他人抚养后,索取钱财。这两种行为相互独立,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将自己亲生子女送人抚养并收取巨额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主观上不存在出卖孩子的目的,而是因为双方家庭的原因将孩子送养,2万元具有酬谢的性质,是否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原因是其拒绝或放弃法定抚养义务将自己亲生孩子送别人抚养,且收取一定费用,符合遗弃罪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行为属于民间送养行为。朱某与情妇生下孩子后,怕双方家人知道此事,就将孩子送人抚养,收取医药费和营养费合情合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行为属于拐卖儿童罪。朱某并非因为生活困难,而是为了非法获利将亲生子女送人抚养,并收取钱财,实际上是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既不属于遗弃,也不属于民间送养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其实即使是买卖自己的孩子这也是违法的,也构成了拐卖儿童的罪行,但是现在这种行为发生的比较少,因为现在计划生育的政策也是比较宽厚,即使无法生育现在科技那么发达也是有办法生育的。对于孩子来说,户籍类别在哪里能够确认也是异常重要的。以上就是对把自己亲生儿子送走并收钱的行为构成何罪这个问题的解答,如果你还有疑问,在线律师咨询网会为您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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