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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追缴是什么意思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赌资追缴是什么意思

赌资追缴是指对通过赌博活动、违反刑法所得的非法财物进行追查缴获、强令上交。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赌资的认定

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此外的款物不能视为赌资。在办理赌博违法案件中应在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依照公安部《通知》的规定严格准确的认定参赌人员的赌资,对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款物不得不加区分的一律视为赌资。

(一)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的款物,应当视为赌资,其中的筹码应当折合为当量的款物。

(二)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用随身携带的款物作为赌注、换取筹码,或者将赢取的款物随身携带,但无法查明具体数额的,可以将其携带的款物全部视为赌资,但其携带的款物与其他参赌人员携带的款物相差悬殊,或者与赌注明显不成比例,且能够证明该款物确有正当用途的除外。

(三)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四)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的,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五)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六)进入赌场参与赌博的人员提存于某特定地点的款物,在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情况下,不宜视为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用其中部分款物作为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作为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部分为赌资,其余部分应视为专门用于赌博的款物。

无论是在我们身边还是在网络上,都经常有因为赌博而倾家荡产的情形,赌博害人害己,带来的危害十分巨大。所以要树立正确价值观,走正途,不要让赌博蒙蔽了双眼。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需要,在线律师咨询网还为您提供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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