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一般手段有哪些
洗钱罪的一般手段有哪些
洗钱的具体手段为:
1、提供资金账户,即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账户,或者将现有的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包括将实物(汽车、船舶、文物、房产等动产或者不动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本票、汇票、支票等),将现金和金融票据互换,将此种现金和彼种现金、此种金融票据和彼种金融票据互换的行为。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即将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混人合法收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或通过承兑、委托付款等方式,掩饰、隐瞒非法财物的来源和性质,将资金转为合法收人。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一般表现为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的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自己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开设的账号,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自己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如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人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人境的;等等。
洗钱罪为保护什么而设立
本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洗钱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金融领域内,是各种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派生物,也是有组织的毒品、走私、偷税漏税、诈骗、赌博业、色情业以及其他经济犯罪和各种腐败现象等发展的必然结果。毒品、走私等犯罪的行为人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实现其转移财产或者使财产合法化的目的,洗钱犯罪组织经常依靠有关专业人员的建议投资和洗钱。一些金融机构的专家参与犯罪集团的洗钱活动,犯罪组织对专业人士,如会计师、金融专家、审计师等依赖性越来越强;犯罪对金融秩序的危害极大,使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和管理秩序陷人混乱,所以,刑法将本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同时,洗钱行为也是对“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实施者所获赃物的窝藏、转移行为,对司法机关工作所设置了障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证据的追查和赃款的追缴,所以,司法秩序也是本罪的保护法益之一。
在今天,反洗钱犯罪,已成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世界各国反洗钱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打击犯罪活动,保证经济和金融系统的透明度。加强对与毒品犯罪、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紧密相关的洗钱犯罪进行打击,也是我国刑法面临的紧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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