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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东西被发现后致人死亡,取财的行为定何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偷东西被发现后致人死亡,取财的行为定何罪

案情简介:偷东西被发现后致人死亡取财

凌晨2时许,家住某市的李某与朋友喝完酒后独自回家,行至某小区南门口时酒劲发作,躺在台阶上睡觉。刚躺下不久,王某便坐在了李某旁边,先是东张西望,后在李某身上行窃,不想李某突然醒来,王某撒腿跑开,被追上后,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多次捅向李某,李某倒地后,王某逃离现场。案发2个小时后,王某再次返回现场查看,在确认李某死亡后,顺手拿走了李某的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

法院判决:构成抢劫罪

在本案中,首先,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使受法律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处于不法侵害中。被发现后,王某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多次捅向李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王某的第一个盗窃杀人行为应转化为抢劫,以抢劫罪论处。

律师说法:三种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罪,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犯盗窃罪,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第一个盗窃杀人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个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以抢劫罪与盗窃罪两罪并罚。理由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应认定为抢劫罪;王某在第一个犯罪行为终了之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窃他人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故应以抢劫罪与盗窃罪两罪并罚。

“不以恶小而为之”,在偷东西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情任何人都不能预见,很容易“恶小”变成大罪,到时候后悔莫及。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害人不要跟小偷起正面冲突,以免小偷 “狗急跳墙”,可以保留证据,事后追责。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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