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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案后积极赔偿能否减轻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9年前参与抢劫致人死亡

17岁来北京打工的高某,和几个老乡都没找到工作,几个人便商量抢劫得钱回老家去。于是三个人在2001年2月份,骗租了被害人艾某驾驶的“面的”,在乘车过程中,高某的两个老乡用尖刀将被害人杀死,随后三人逃跑。高某的两个老乡先后被抓获归案,并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高某一直潜逃,直到2010年,已经26岁的高某带着儿子回老家看望父母时,被抓获归案。

高某归案后,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希望对其轻判。

二、归案后积极赔偿能否减轻处罚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其犯罪时尚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高某四年有期徒刑,罚金4000元。

三、减轻处罚情节的内容

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减轻处罚: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⑵防卫过当;⑶避险过当;⑷中止犯;⑸从犯;⑹胁从犯;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⑵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⑶聋哑犯或者盲人犯;⑷预备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⑺犯罪后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⑼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⑽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⑴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⑵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⑶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⑷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⑸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综合上面的介绍,我国对于犯罪分子减轻处罚情形作了明确规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减轻处罚情节的内容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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