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确定,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吗
残疾人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确定
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是要多加照顾的,即使是犯罪。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这些人在《刑法》理论中,应当包括在一般刑事责任能力人;特殊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当中。
1、关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的法律保护,我国《刑法》第十九条有了明确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此类人员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由于其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体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出于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考虑,所以在刑事处罚上给予了保护。
2、关于肢体残疾,我国《刑法》没有相关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致。
3、关于智力残疾,应当严格、谨慎对待,目前在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关于智力残疾人的规定。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目前我国对精神疾病的习惯分为十四种,其中一类即是精神发育迟滞:童年起即表现为全面智力低下和社会适应困难。但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吗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否要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等程度的刑事责任,关键要看法律标准即辨认或控制能力的有无和丧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轻度精神病。从《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第二,要结合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有些精神病人属于间歇性的,时好时坏,关键要看其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
审查精神病鉴定过程
审查送检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审查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调查材料应当包括: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调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病史情况、案情经过、审讯材料及拘押期间的表现等。调查材料要具体、详细、真实、客观,并应当注明调查对象及资料来源。
1、调查资料必须通过合法程序提取、收集。司法人员应重点审查调查资料的收集、取得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或者存在影响鉴定结论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的因素。如司法人员向鉴定人提供用以作为鉴定依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但该供述为刑讯逼供或诱供下所作出的,那么依据该供述得出的鉴定结论的真实必然会受到影响。
2、调查资料的内容不得与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的内容相矛盾。
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初次鉴定结论,除了对程序进行审查外,还一定要对涉及该结论的一些实体性问题进行审查,如审查有关人身损害的鉴定结论,就应当比照鉴定标准,审查病历、影像片子(如X光片等)、诊断结论等,必要时还须请教有关专家后再决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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